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科右前旗粟丰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亮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1793638791Q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哈拉黑办事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7
(2022)吉71民终31号
物权保护纠纷
科右前旗粟丰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
2022-05-30
(2022)吉7104民初5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科右前旗粟丰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3
2022-03-24
(2022)吉7104民初5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科右前旗粟丰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28
2023-08-25
(2023)吉7104执36号
物权保护纠纷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科右前旗粟丰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17
2022-09-23
(2022)吉71民终31号
物权保护纠纷
科右前旗粟丰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税二稽罚﹝2026﹞2号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兴税二稽处〔2026〕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虚开发票2020年你公司承包给郑洪波变压器及相关设备采购、安装业务,价款125,860.00元。款项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郑洪波,2020年11月10日支付50,000.00元、2020年12月8日支付30,000.00元、2021年2月8日支付45,860.00元,共计125,860.00元。郑洪波提供的兴安盟万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21年1月22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25,860.00元。变压器及相关设备于2021年1月计入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前折旧摊销。2021年计提折旧2,989.17元、2022年计提折旧4,981.95元。2022年9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亮从申见华采购一批检温线、出入库登记卡、智能读卡设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等,与申见华签订采购合同。货款由现金员高红妍以现金支付申见华27,900.00元。后你公司取得销售方为兴安盟跃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时间2022年9月27日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金额27,900.00元的免税发票,并在当期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公司从个人购买商品后取得销售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扣除。你公司与开票方没有真实业务取得上述发票并税前列支的行为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行为。针对上述3张入账发票,检查组于2026年3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兴税二稽税通〔2026〕7号),告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你公司作出陈述意见,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取得的虚开发票,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2,989.17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32,881.95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田亮、曲福德、高红研《询问(调查)笔录》、《高压供用电合同》及转账记录,用于证明你公司购买变压器及相关设备和检温线、出入库登记卡、智能读卡设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等,两项业务与个人交易,与开票方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证据2:记账凭证、明细账,用于证明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在账上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证据3:《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陈述申辩笔录,用于证明你公司无法补开换开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证据4:2021年及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企业所得税上述发票税前列支。证据5:兴安盟万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兴安盟跃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倪冬雪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与开票方其未发生真实交易。(二)少记收入通过检查你公司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发现,你公司2021年收到五笔转账附言为“盟级储备费用利息”共计998,900.00元,分别为储备稻谷的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及利息补贴,计入递延收益并确认营业外收入,其中保管费用及轮换费用补贴未确认增值税收入548,025.55元(580,907.08/1.06)、少缴增值税32,881.53元。根据2021年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及记账凭证,你公司上述递延收益为你公司收取的政府拨付的储备稻谷的保管费用补贴及轮换费用补贴收入,与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2021年10月应确认增值税销售额489,175.31元、少记销项税额29,350.52元;2021年12月应确认增值税销售额58,850.24元、少记销项税额3,531.01元。同时你公司营业外收入少记增值税收入的销项税额,应调减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2,881.53元。以上违法事实,少记增值税销售额共计548,025.55元,少缴增值税32,881.53元。因违法事实发生当期有期末留抵税额,向以后属期抵减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024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9,161.07元,2025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2,693.68元,2025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6,428.29元,2025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6,325.57元,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6,661.84元,2026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1,611.08元。因2022年4月26日增值税留抵退税40,239.53元,应补缴增值税32,881.53元,无需补缴增值税附加税费。表一少计收入少记销售额少记销项税额记营业外收入价税合计2021.1058,985.853,539.1562,525.0058,997.643,539.86
对你公司虚开发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以65,000.00元的处罚;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32,881.53元的50%罚款,即16,440.77元。
81440.77元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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