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朗派卫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再波 | 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554759051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海城东路18-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65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置物架(707台式二层)外观专利,专利号为CN202230196874.4,并在当事人销售的轻奢亚克力胡桃木桌面台式多层收纳架托盘收纳置物架储物架广告用上述专利信息,2024年4月19日,因未缴纳年费上述专利权终止,当事人未及时撤销该款商品的专利信息;另查,上述专利失效至案发时,该款产品的网络销售为6件,销售金额680元。
当事人使用已失效专利信息作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已经终止专利权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下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