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蒙亮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家乐 | 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3683404855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西二环西侧1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0
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蒙亮食品有限公司
张**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
2023-03-10
(2023)内0104民初144号
呼和浩特市蒙亮食品有限公司
张**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01
2023-08-24
(2023)内0104执169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蒙亮食品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5﹞29号
你(单位)2024年10月25日生产“草原花生牛轧糖”,于2024年10月26日销售到了内蒙古蒙亮民贸(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了100袋,销售价每袋3.8元,货值金额共计380元,你单位自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25日,公示召回了37袋同批次“草原花生牛轧糖”,每袋3.8元,共计140.6元,违法所得239.4元。2025年1月10日,我局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草原花生牛轧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生成了《检验报告》(编号No:2024SP17512):生产日期:2024-10-25,检验项目:1、菌落总数;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实测值:46000;64000;63000;63000;240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4789.2-2022;2、大肠菌群;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10,M=102;实测值:380;240;480;520;4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4789.3-2016(第二法)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菌落总数与大肠菌群属于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予复检,因此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2
呼回市监处罚﹝2023﹞72号
2023年5月24日,我局从国家市场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5日从巴彦淖尔市好又多连锁超市对呼和浩特市蒙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奶干(含乳固态成型制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31905424)中,蛋白质百分比含量不符合GB 500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第一法)要求(标准指标≥6.5%,实测值4.9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31905424)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顺序号:2023055),当事人接受并签字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7月3日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市场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反馈了编号为No:JSP2023FJ00021的《检验报告(复检)》,其中蛋白质百分比含量不符合GB 500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第一法)要求(标准指标≥6.5%,实测值5.51%[检出限:0.008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复检)》(报告编号No:JSP2023FJ00021)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呼回市监检鉴结攸告﹝2023﹞2号),当事人收到复检报告后未提出异议,认可报告的检验结论。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蛋白质百分比含量不达标的草原奶干(含乳固态成型制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综上本案事实,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 2、罚款70000元。 两项合计处以罚没款73400元,上缴国库。
7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