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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达(合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庆亮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98957081H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2号坝上街环球中心7层商协会大厦731-00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4﹞422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属实。当事人委托生产企业江苏励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5-28)100袋采购金额1100元已经全部销售给长沙杨胖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单价15元/袋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金额15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2024-12-17
2
合瑶市监明处字﹝2024﹞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与“江苏励诚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六达”牌“鸡精调味料”(规格为908克/袋),合同要求“江苏励诚食品有限公司”必须按照SB/T10371标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被抽检的生产日期为2024-04-10的“六达”牌“鸡精调味料”共委托生产300袋,生产商“江苏励诚食品有限公司”交付给当事人价格为11元/袋,当事人交给其经销商“富谊佳”销售,销售价为15元/袋,已销售100袋给安徽飞龙睿远餐饮公司,剩下200袋在7月份抽检后就退回“江苏励诚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不从事具体的销售,只是在市场上做产品推广,委托生产的“六达”牌“鸡精调味料”货款结算由当事人与经销商“富谊佳”结算,经计算,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六达”牌“鸡精调味料”货值金额为4500元。涉案食品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依据GB4789.2-2022方法检验,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超过其标称的SB/T10371标准,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食品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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