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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寿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03MA4Q45FC7B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高桥社区农贸市场北门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4
2021-08-30
(2021)湘07知民初1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信阳市茶叶协会、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鼎市监处罚〔2024〕23号
2024年2月2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我辖区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样品:菠萝包,样品数量:10盒,抽样单编号DBJ24430700566070043。 2024年3月27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NO:L2402CJ054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5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送达由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NO:L2402CJ054检验报告,并就当事人菠萝包抽样检验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Q45FC7B,名称: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经营者:文寿力。《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7030302826,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4年6月19日。2.经营场所销售有各类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菠萝包(已售完)。3.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L2402CJ054)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常鼎市监检鉴结[2024]4-1号)。4.超市经理对2024年2月28日抽样现场照片确认签字。5.现场超市经理提供了抽检不合格批次菠萝包供货商资质(供货商:常德鑫军琴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7B27WK74)和进货凭证(单据编号:XS01-S240115010),现场不能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菠萝包检验合格证明,针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详见:常鼎市监责改【2024】040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常鼎市监当罚【2024】04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遂于2024年4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2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2
常鼎市监处罚﹝2023﹞119号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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