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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庙滩镇天国养殖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天国注册资本:8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5086441869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谷城县庙滩镇皂角树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农(农产品)罚﹝2024﹞8号
2024年4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位于襄阳市庙滩镇皂角树村一组,养殖场占地面积900余平方米,两栋栏舍,其中一栋空栏日常用于育雏,另一栋栏舍现存栏8200只蛋鸡。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不能出示。经责令整改,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500.00元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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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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