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蔬齐农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希海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074323005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东山农贸市场80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4﹞45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20日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出具上述批次螺丝椒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进货单等材料,且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同时,据当事人表述,上述批次螺丝椒全部用于抽检,没有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已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最初如下处理:罚款1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已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最初如下处理: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