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MA07B94P8M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铂津湾南苑地下车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32号
你单位2022年12月与天津市汇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负责在经营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铂津湾南苑地下车库(既海河大观)管理及收取停车费,合同中表明车位共计110个,固定车位25个其余皆为临时车位,收费方式有企业法人张奎个人的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及企业银行的收款码。你单位虽在2021年05月办理登记,但因自身原因,2023年1月开始才取得收入。你单位未据实申报纳税。经核实,你单位属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取得的收入共计384499.61元(其中:2023年1季度51072元、2季度:98479元、3季度124830.61元、4季度:110118元)各季度收入均未达增值税起征点,2023年度增值税不涉及补税问题。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取得的收入共计384499.61元,企业虽未建立账簿但确有人员工资支出(企业已提供发放工资时的工资表及转账记录截图),检查组认为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共计173991元,因此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10508.61元,因你单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故应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0525.43元,加征相应的滞纳金,对企业取得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5262.72元。
5262.7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