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平 | 注册资本:203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666786687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珞南街街道口南村110号鹏程惠园2幢25层B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8
承揽合同纠纷
溧阳旭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3-27
(2025)鄂0102民初2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鑫隆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5
(2025)苏1012民初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新凯茂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7
(2024)粤0304民诉前调94677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5
2024-11-18
(2024)鄂01民终191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农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9-03
(2024)鄂0111民初91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湖北农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08-27
(2024)鄂0111民初91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湖北农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08-08
(2024)鄂01民终14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农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7-27
(2024)鄂0111民初91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14
(2024)鄂0106民初49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农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0
(2025)苏0481民初127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溧阳旭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溧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12-19
承揽合同纠纷
溧阳旭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溧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30
2020-10-26
(2020)鄂0111民初83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2140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30
2020-11-13
(2020)鄂0111民初8381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30
2020-11-13
(2020)鄂0111民初8381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2140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5〕178号
经查,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与湖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利华都】项目50台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合同编号:PLPM/1702/1005/2023-0118),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湖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0台电梯维保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23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止。上述电梯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杨小义、顿华负责具体维护保养。
2025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保利华都开展电梯安全常规检查,查看维保记录时发现当事人维保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1112010107837,内部编号:18-2-1)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5年4月7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开展4月22日及5月7日的半月维护保养工作。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武新市监特令〔2025〕第10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经查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保利华都】项目50台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当事人维护保养的18栋2单元1号电梯2年维保费用为8520元,2年维保计划为51次,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维护保养的次数为2次,认定当事人维护保养1台电梯的违法所得为334.12元(小数点后二位取整)。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并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保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165.88元。
2.没收违法所得334.12元,罚没款合计15500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15165.88元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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