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平 | 注册资本:203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666786687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珞南街街道口南村110号鹏程惠园2幢25层B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8
承揽合同纠纷
溧阳旭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3-27
(2025)鄂0102民初2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鑫隆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5
(2025)苏1012民初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新凯茂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7
(2024)粤0304民诉前调94677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5
2024-11-18
(2024)鄂01民终191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农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9-03
(2024)鄂0111民初91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湖北农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08-27
(2024)鄂0111民初91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湖北农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08-08
(2024)鄂01民终14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农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7-27
(2024)鄂0111民初91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14
(2024)鄂0106民初49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农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0
(2025)苏0481民初127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溧阳旭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溧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12-19
承揽合同纠纷
溧阳旭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溧阳市人民法院
3
2025-12-19
承揽合同纠纷
溧阳旭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溧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30
2025-01-13
(2024)鄂01民终191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湖北省某某对外经济交流中心与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20
2024-10-09
(2024)鄂01民终14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省某某对外经济交流中心与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30
2020-10-26
(2020)鄂0111民初83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21402.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1-30
2020-11-13
(2020)鄂0111民初8381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30
2020-11-13
(2020)鄂0111民初8381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2140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9月15日与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总台量3台,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安排包明汉、刘礼林为现场维保人员。2026年 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查看图书馆3号梯的维保记录确定最近一次维保作业时间为4月12日,通过查看当天的监控视频发现现场维保人员在维保作业过程中未设置防护栏,未对井道、底坑环境等项目实施开展维保作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拷贝了相关时间段的监控视频影像。
2026年5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与相关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另查明当事人负责维保华夏理工学院的涉案电梯1台,合同约定每月的维保费用为250元,按照每月两次维保计算,每次电梯维保费用为125元,故涉案电梯违法所得为12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元,合计人民币10125元。
10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