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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火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智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4MAC76UAT0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北路北侧北方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楼3号楼00单元-1层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锋市监处罚[2024]76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0月21日,受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开展废气自动监测系统验收监测。当事人2023年12月开展了现场废气验收监测工作,并于2023年12月16日出具了《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烟气比对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PEAA23L007AA)。该检测报告中, 2023年12月1日8点15分至14点40分期间,二氧化硫干基值、氮氧化物干基值、颗粒物干基值,烟气温度、湿度、烟气流速等CEMS数据历史数据,与同时段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中,真实CEMS历史数据不一致。检测报告表4.1,检测时间2023年12月1日8点15分,报告出具的CEMS颗粒物分钟数据0.03毫克/立方米,但同时段,环保局工作人员调取企业现场端CEMS真实颗粒物分钟数据为2.9毫克/立方米 ,两者不符。以此类推,表4.1中8点35分、14时20分、14时30分、14时40分,CEMS数据分别为0.02毫克/立方米、0.01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0.02毫克/立方米,均与同时段企业现场端CEMS真实颗粒物分钟数据不相符。真实数据分别为3.81毫克/立方米、3.82毫克/立方米、3.85毫克/立方米、4.05毫克/立方米。同时间段,报告中出具的CEMS温度分钟数据在148.73摄氏度至159.23摄氏度之间,企业现场端CEMS真实烟气温度分钟数据平均值约为47摄氏度左右,两者存在较大差距。同上,检测报告表4.1中湿度数据分别为4.23%、4.27%、17.53%、17.63%、15.63%,企业同时段现场端湿度分钟数据9.94%、9.8%、10.07%、10.61%、14.93%,数据均不相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9日,本局接到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0号),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出具的《齐齐哈尔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烟气比对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PEAA23L007AA)等相关资料真实性; 2.2024年6月21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分钟平均值报表》等48页案件材料,证明当事人使用CEMS数据与企业现场端CEMS不相符的数据,进行对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事实; 3.2024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允许开展检验检测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事实; 4.2024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5.2024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人员离职证明》1份,证明相关检验检测人员黄宪宇、王皓洁等7人已经离职的事实; 6.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案件材料属实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8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齐铁市监罚告〔2
罚款3000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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