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住(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思 | 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7FBJ9X8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多伦道24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8
健康权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9-04
健康权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7
健康权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7
2025-05-0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8
2025-02-2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9
2025-01-2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平﹞文综罚字﹝2025﹞030号
擅自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涉案有线电视信号解扰设备。
2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09-10
2
津和平卫公罚﹝2024﹞0011号
津住(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徐佳等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客用棉织品)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共计壹仟叁佰元(¥1300。00)的行政处罚。
13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6-27
3
津和平卫公罚﹝2023﹞0003号
津住(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09月01日至2023年02月15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多伦道248号的公共场所(旅店)客房卫生间清洗非一次性杯具且用移动消毒柜进行消毒,不符合“国卫办监督发[2019]1号”文件中“严禁在客房内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的要求;且在清洁物品储藏间(布草间)放置个人水杯、扫把等无关物品、个人生活物品和清扫工具,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中4。9。2C)的要求,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非一次性杯具)进行清洗消毒且未按照规定对客用棉织品进行保洁。以上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