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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良寿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孝良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73528469X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九里菜场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548号
当事人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退热凝胶”,【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为黔东南械备20230106,型号同为E型,产品备案内容为:【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产品描述】本品由瓶体或软管、瓶盖或容器和凝胶组成。凝胶由水、甘油、卡波姆、纤维素、硬脂酸组成。降温物质不应含有挥发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成分,不应包含附录所列成分。非无菌产品。产品内外包装标签标有的“熊胆润目”与产品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从瑞安市金丝雀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共计20盒,截止案发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购进价格8.8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计货值金额2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医疗器械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一、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二、当事人经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其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2
瑞市监处罚﹝2023﹞150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曾因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被本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至2023年11月8日检查当日当事人店内小票打印机未正常使用,销售药品时仍未开具标有药品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当事人待售的新进的3盒阿胶未明码标,货值金额30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元;当事人销售阿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0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5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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