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钱场药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如秀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L3210558X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京山市钱场镇汉宜路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5〕286号
当事人无专职的执业药师,当事人公示的执业药师李晓丹为京山市仁和医院职工,实际上未在当事人店内工作。当事人提供了2025年5月22日销售来氟米特片的处方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与执业药师杨清于2025年6月27日签订了合同书,约定自2025年7月1日起聘请杨清为当事人专职执业药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9月20日前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