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维新镇家乐多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保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AK9N0G6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维新镇朝阳社区下街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4]352号
现查明:1、当事人纳雍县维新镇家乐多购物中心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香脆椒售价为60元/包,总货值金额是60元,因当事人经营者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所售食品也无系统记录,无法查清当事人所售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以后是否售出,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3、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当事人因经营不合格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分别于2022年1月12日、2022年6月13日、2024年8月9日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陈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陈垚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陈垚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陈垚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总货值金额是6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延长扣押期限的事实;
证据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月12日、2022年6月13日、2024年8月9日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一到五均由当事人经营者陈垚及相关人员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2
纳市监处罚[2024]258号
现查明:1、当事人纳雍县维新镇家乐多购物中心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陈垚进行询问调查,陈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也对抽检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经营者提供了上述被抽检批次韭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名称为七星关区银科果蔬批发部);3、当事人所销售的与被抽检韭菜同一批次的韭菜已经全部售完,该批次韭菜共进购了13斤,售价为3.98元/斤,销售了12斤,剩下的1斤因损坏被当事人经营者扔掉了,总货值金额为51.74元,总销售额为47.46元,故违法所得为47.46元;4、截至目前为止,我单位未收到与上述韭菜有关的投诉举报;5、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当事人因经营不合格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分别于2022年1月12日、2022年6月13日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陈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陈垚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陈垚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抽检且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与被抽检农产品同一批次的农产品已售完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陈垚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对抽检结果无异议、经营的不合格农产品总货值金额为51.74元、总销售额为47.4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一到五均由当事人经营者陈垚及相关人员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