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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志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1MA2HFX9G6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聚英路1173(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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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市监处罚〔2025〕28号
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方某某经营的包子铺加工制作了一笼红糖馒头,数量10个,用于加工制作红糖馒头的主要食品原料有面粉、红糖、红片糖等。当天,本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日常抽检,对当事人加工制作的上述红糖馒头进行抽样,抽样数量10个(称重为1.17kg),向当事人支付样品费用15元(即单价12.82元/kg,1.5元/个)。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0.248g/kg,而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综上,当事人制作上述检出甜蜜素的红糖馒头10个,已全部售出(抽样),销售金额(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15元。另查,当事人声称红糖馒头中检出甜蜜素可能是使用的原料红片糖中含有,本局于2025年6月4日对当事人库存的红片糖(标示生产商:义乌市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4月10日)抽样检验,结果未检出甜蜜素。并且,当事人在购进食品原料红片糖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索取进货凭证。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并结合《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第四条第一项的意见,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整(¥5015)。当事人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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