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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佳兴魔芋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克庆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741792578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蒋家堰镇踩新桥村一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1
(2022)鄂0324民初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竹溪县佳兴魔芋食品有限公司,万**
竹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5-18
2015-05-18
(2015)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35号
竹溪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竹溪县佳兴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8144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69号
经调查查明,涉诉食品“魔芋粉”220g标签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信息为:项目:能量:155千焦,NRV%:14%;蛋白质:4.6克,NRV%:2%;脂肪:0.1克,NRV%:1%;碳水化合物:4.4克,NRV%:5%;钠:49.9毫克,NRV%:2%。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据此依据当事人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计算的能量应为:(4.6+4.4)x17kJ/g+0.1gx37kJ/g=157kJ,应标示为“能量:157kJ/100g”;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的规定,当事人食品营养成分表中的“脂肪”小于“0”界限值,其含量应标示为“0”;同时,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A.3计算,其营养成分表应标示为:能量:157千焦,NRV%:2%;蛋白质:4.6克,NRV%:8%;脂肪:0克,NRV%:0%;碳水化合物:4.4克,NRV%:1%;钠:49.9毫克,NRV%:2%。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标示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生产上述食品时,未对营养成分进行检验,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是参照他人产品上的营养成分表内容标注,当事人自行设计好包装(包括标签内容、商标、营养成分表)后,通过电话联系襄阳福运来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印制,共印制数量200个。上述产品包装当事人于2025年1月4日开始使用,共用于生产的8个批次的产品使用,分别为:生产批次:2025.01.04,生产数量30盒,销售数量30盒、生产批次:2025.01.10,生产数量30盒,销售数量30盒、生产批次:2025.01.18,生产数量30盒,销售数量30盒、生产批次:2025.01.26,生产数量10盒,销售数量10盒、生产批次:2025.03.12,生产数量30盒,销售数量30盒、生产批次:2025.03.25,生产数量30盒,销售数量30盒、生产批次:2025.4.12,生产数量10盒,销售数量10盒、生产批次:2025.08.16,生产数量30盒,销售数量30盒。销售价都是11元/盒。2025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5〕381号),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提供:1.魔芋精粉(净含量:220g)包装的印制合同、定单记录、付款凭证。2.魔芋精粉(净含量:220g)的生产、销售记录。截止2026年1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魔芋精粉(净含量:220g)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其他材料未提供。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200元,违法所得2200元。另经查明,上述涉案产品包装因包装盒上商品条形码过期,当事人已停止使用。当事人已印制新的包装盒,因新的包装盒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检测报告和计算依据。在本局2025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将其生产的精制魔芋粉进行了送检。2025年12月10日众平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精制魔芋粉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A125120106),报告显示精制魔芋粉的营养标签内容为“营养成分表:项目:能量:每100g:1431千焦,NRV%:17%、蛋白质:每100g:3.1克,NRV%:5%、脂肪:每100g:0克,NRV%:0%、-饱和脂肪:每100g:0克,NRV%:0%、碳水化合物:每100g:81.1克,NRV%:27%、-糖:每100g:2.0克、钠:每100g:25毫克,NRV%:1%”。因检测的营养成分信息与新包装盒上标注的营养成分信息不相符,当事人印制了新的营养成分表通过加帖的方式进行覆盖处理。2026年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要求当事人7日内对上述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进行召回,截止2026年1月23日召回数量为0。再查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被本局于2025年10月31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竹溪市监处罚〔2025〕20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案件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2200元。
2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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