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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捷瑞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芳航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K6WPEX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南羊街道办政府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宜处罚﹝2026﹞3号
2025年11月12日、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捷瑞食品有限公司分别进行2个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检验结果告知及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公司内未发现有被抽检2个不合格食品同批次产品的库存,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的产品出库销售单据,当场责令昆明捷瑞食品有限公司对该2个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立即召回。当事人分别于收到检验报告的当天启动召回,分别召回了3件、2件由公司做无害化处理。这2批次的产品是根据客户的订单数量进行生产发货的,其中酱香凤爪(商标:吉食湾、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05月18日)共生产了17件,20袋/件,单价是135元/件,违法所得2295元,2025年5月21日发往会泽;五香翅尖(商标:知香源和图形、规格型号:450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2日)生产了15件,20袋/件,单价是115元/件,违法所得1725元,2025年5月4日发往新广丰。当事人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于2026年1月7日被执法人员调查认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出具了该2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证明2批次产品出厂时是合格的。同时,当事人因公司经营困难,八月份至今都处于停产状态,结合当事人经济实际情况,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20元; 2.处以罚款20000元; 以上合计24020元(贰万肆仟零贰拾元整),上缴财政
20000.00元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2
云市监昆宜处罚〔2025〕104号
2025年7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捷瑞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检验结果告知及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内未发现有被抽检不合格食品同批次产品的库存,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的产品出库销售单据,并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出库单进行了复印取证,当场责成昆明捷瑞食品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立即召回。当事人当日启动召回,但因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批次食品出厂检验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500051,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为:n<10,检验结论为合格。经调查,这批次的产品是根据客户的订单数量进行生产发货的,共生产了23件,20袋/件,单价是115元/件,货值金额是2645元。2025年1月9日发给大姚李总,由他再进行分销,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提供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送货单据,2025年3月10日送了2件麻辣翅尖(商标:知香源、规格型号:450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2日)到被抽检单位销售。经原因排查,产品生产发货后到抽检之日,当中经历了两次运输仓储过程,均为普通货车运输,经当事人与被抽样单位联系,因生意不好做,3月份送货到超市后货一直卖的比较慢,五六月温度较高,积压的货品堆叠在高温下短期内可能导致菌落快速繁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也到当事人公司开展技术帮扶,当事人检验报告中各项致病菌均未检出,当事人积极整改,对经销商仓储不符合要求的停止供货,同时,加强生产过程控制,贷款购买了巴氏杀菌设备。当事人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于2025年7月24日被执法人员调查认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出厂时是合格的,且抽检报告中各项致病菌均未检出。经排查,导致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与运输、仓储环节的温度控制有关,当事人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因公司经营困难,为整改贷款购买了巴氏杀菌设备,当事人整改态度积极,结合当事人经济实际情况,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45元;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合计12645元(壹万贰仟陆佰肆拾伍元整),上缴财政。
10000.00元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3
云市监昆宜处罚〔2025〕28号
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捷瑞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检验结果告知及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内未发现有被抽检不合格食品同批次产品的库存,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的产品出库销售单据,并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出库单进行了复印取证,当场责成昆明捷瑞食品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立即召回。当事人当日启动召回,但因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批次食品出厂检验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426273,检验结果为合格。经调查,这批次的产品都是根据客户的订单数量进行生产发货的,“鸿福川”牌麻辣翅尖(规格为450克/袋×30袋/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02日)共生产15件,181元/件,货值金额2715元,于2024年月12月8日发给成都蒋总,由他再进行批发分销。当事人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于2025年4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一、没收违法所得2715元; 二、处以罚款51000元; 以上合计53715元(伍万叁仟柒佰壹拾伍元),上缴财政。
51000.00元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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