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乌石下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良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BNKBM0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101-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5]第255号
2025年04月30日 11时09分,根据12313投诉信息,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达投诉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101-33号,投诉人也在现场。据投诉人陈述,投诉人于2025年4月28日9时在该店购买了卷烟黄鹤楼(软蓝)0.1条(200元/条),投诉人提供的卷烟已拆封消费,剩余卷烟经执法人员初步鉴定,质量存疑。店员吴燕燕承认上述卷烟是投诉人从黄良友店中购买,双方协商作退赔处理。退赔金额共计200元。剩余卷烟已由吴燕燕自行销毁。11时15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黄良友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1时20分,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中发现待售的卷烟黄鹤楼(软蓝)0.9条、南京(炫赫门)0.3条、利群(新版)0.8条,盒包均封装完整。检查现场吴燕燕承认该批卷烟系黄良友所有,从他处购入,准备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因现场对该批卷烟质量存疑,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5年04月30日对黄良友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5月28日,黄良友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黄良友所有。黄良友于2025年4月27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南京(炫赫门)0.3条(200.00元/条)、利群(新版)0.8条(150.00元/条)、黄鹤楼(软蓝)1条(200.00元/条),进货总额380.00元(叁佰捌拾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
黄良友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101-33号自己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于2025年4月28日售出黄鹤楼(软蓝)0.1条(200.00元/条),销售总额20.00元(贰拾元整),无违法所得。2025年4月30日,因引起消费者投诉,黄良友当日退赔消费者现金200.00元(贰佰元整)。截至2025年04月30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全样检测,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黄鹤楼(软蓝)0.9条、南京(炫赫门)0.3条、利群(新版)0.8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黄良友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黄良友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黄良友的《询问笔录》1份、吴燕燕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良友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
证据六:吴燕燕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七:本局提取消费者提供的卷烟消费付款记录1份,证明其卷烟消费情况;
证据八:本局提取现场卷烟退赔情况照片1份,证明卷烟退赔情况。
本局认为黄良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6月20日向黄良友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26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黄良友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黄良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黄良友的违法情形,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总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0.0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同时查明黄良友于2025年4月30日已退赔消费者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黄良友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对黄良友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00元2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5.00元,全额上缴国库。
涉案的非法生产的卷烟黄鹤楼(软蓝)0.9条、南京(炫赫门)0.3条、利群(新版)0.8条,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黄良友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5.0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5-07-07
2
杭余市监处罚〔2023〕108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07日,从2022年10月7日在XXX平台向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订购的“有友泡凤爪”(3包每包6袋),净含量8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8日,保质期:200天。至检查之日,已过期61天;购进价格5.3元/袋,销售价格7元/袋。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有友泡凤爪”的销售记录,于2023年6月24日以7.00元的价格销售1袋,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9袋“有友泡凤爪”以及售卖的1袋有友泡凤爪”为涉案物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7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店内未发现其它过期食品在售,属于危害后果轻微。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圆柒角(1.7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9袋“有友泡凤爪”(规格: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8日;保质期:200天);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壹仟伍佰零叁元贰角(1501.7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