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武夷之源山泉水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效平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4343281465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铅山县鹅湖镇长港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4
(2023)赣0192民初29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
铅山县武夷之源山泉水厂(普通合伙),江西雪源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抚州春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碧泉庵纯净水厂,恒大丽晶(广州)饮品有限公司,宜春市苏氏水业有限公司,瑞金市龙雾山食品饮料厂(普通合伙)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5﹞150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款51000元。
51000.0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2
铅市监食生处罚﹝2023﹞8号
2023-11-05批次葛仙瀚泉天然山泉水总共生产了175桶(实际销售175桶),生产成本1元/桶,销售价格2.5元/桶,销售总金额437.5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62.5元。该批“葛仙瀚泉天然山泉水”销往上饶市格利泽贸易有限公司83桶及上饶市信州区余华庆食品超市92桶,没有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上述批次桶装水无库存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和生产加工销售台账,证明上述批次桶装水生产销售的事实; 4.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了控制措施; 5.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桶装水进行了召回和整改的事实。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50000.00元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