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鑫快代信息技术咨询(重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60A82D3F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8号1栋10层办公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7
(2021)渝0108民初64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鑫快代信息技术咨询(重庆)有限公司
张*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4﹞107号
(一)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当事人为了提高招揽贷款业务成交率,给员工发放内部培训文件《应答话术解析》和《问话流程》,用于员工在进行贷款招揽业务中,与客户交流时参照使用使用。文件中多处存在虚假信息宣传,如打扰你一分钟,我这边是重庆银行(这个银行名称根据资源的情况进行修改)合作单位的XXX(自己的全名,一定要加上自己的全名)我这边是中信银行贷后管理中心的我们跟重庆30多家银行都有合作并且给予了授权等,当事人员工在对外拓展业务时自称为我们这边是中信银行信贷部的老师我这边是中信银行贷后管理中心的我这边呢,是那个工商银行贷管理中心的我这边是重庆银行个贷中心的的沟通话术。经调查,当事人为一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信息咨询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针对《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市监限提字〔2024〕10号)写的关于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说明,经与重庆银行总行(渝市监协查〔2024〕3号)、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渝市监协查〔2024〕4号)的回函证实未取得银行授权,也没有和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二)当事人存在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在当事人办公场所提取的《沟通客户名单》中有个人信息664条(涉及姓名、手机号码),经执法人员抽样核实,当事人收集上述个人信息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其同意,在存储期间,当事人未对上述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和转卖给第三方,案发后主动销毁前述个人信息。2024年3月19日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办公区域、办公电脑均未发现相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三)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虽然通过冒充金融机构身份等用语来推销业务,获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和交易机会,但对消费者而言,其获得了当事人的助贷服务,获取了贷款,在支付费用时清楚知悉当事人系助贷机构,向助贷机构支付服务费是自己认可的。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并没有受到损失,当事人获得的服务费用应属劳动报酬,因此认定本案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将收集的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和转售给第三方,由此认定当事人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贷款代办服务合同》《写字楼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经营业务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B00100301项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当事人上述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综合考量,本局予以一般处罚。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70000.00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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