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金碧好新家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忠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C9CWJG1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金碧镇黔洪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3]32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抵用券”的行为,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总局令32号)第十一条 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第二款:“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及第三款:“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有奖销售,其中“抵用券”上温馨提示第1条:当日消费满28元以上的顾客凭收银小票领取小礼品一件,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抵用券”右下角隐藏奖项,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
当事人开展信息不明确的有奖销售活动及未公示消费者获得“优惠2000元”奖项的兑奖情况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投诉文书一份,证明有关投诉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及“抵用券”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珠宝销售服务单1份、退货单1份;投诉人提供的珠宝销售服务单1份,投诉人购买的商品图片及参与活动使用的“抵用券”图片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信息不明确的有奖销售活动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
5. 经营者调查笔录一份、投诉人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认定。
6. 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
罚款0.1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