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庭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5MA28LMQ16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拱墅区赵伍路95、97、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拱小办罚决字〔2024〕第000059号
2024年04月18日1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市拱墅区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陈庭阳)在杭州市拱墅区赵伍路95号从事车辆清洗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执法人员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查实,当事人在从事车辆清洗作业时,将污水洒在其店门口的地面,造成地面污染,污染面积为9平方米(长4.5 米×宽2米)。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7日10时30分在同一地点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杭拱小办责改通字[2024]第03-083 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04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2024年05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4年05月31日结束案件调查。
经查明,2024年04月18日10时10分,当事人杭州市拱墅区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陈庭阳)在杭州市拱墅区赵伍路95号从事车辆清洗作业时,将污水洒在其店门口的地面,造成地面污染,污染面积为9平方米(长4.5 米×宽2米)。2024年04月19日10时00分,经我队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7日10时30分在同一地点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杭拱小办责改通字[2024]第03-083 号)。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15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小河街道办事处
2024-06-13
2
拱小办罚决字〔2024〕第000045号
2024年03月26日10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市拱墅区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陈庭阳)在拱墅区赵伍路95号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执法人员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查实,当事人在经营洗车店的过程中,为方便车辆停入店里,将贰块接坡放置在店前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经测量长为1米(0.5米X2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之规定。本案于
2024年03月26日立案,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03月27日对杭州市拱墅区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陈庭阳)的经营者陈庭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4年03月27日结束案件调查。
现查明,2024年03月26日10时45分,你店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拱墅区赵伍路95号经营洗车店的过程中,为方便车辆停入店里,将贰块接坡放置在店前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经测量接坡总长度为1米(0.5米X2块)。2024年03月26日11时00分,你店在执法人员的指正下改正了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
12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小河街道办事处
2024-04-08
3
拱小办罚决字〔2023〕第000077号
你于2023年3月13日10时10分在拱墅区赵伍路103号店外的市政道路上乱倒污水,造成路面污染,污染面积为1.5平方米(长3米X宽0.5 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已于当日改正了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小河街道办事处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