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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胜财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01695643896W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刘临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关**
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临夏市人民法院
2
2023-03-20
等合同纠纷
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临夏市河滩关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临夏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6
2024-05-29
(2024)陕0116民初87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微界美尚(西安)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30
2021-07-14
(2021)甘2901民初14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9
2021-03-10
(2021)甘2901民初10号
合同纠纷
马**与李*、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3-27
2019-12-04
(2019)甘2901民初2359号
合同纠纷
临夏市长鑫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0-15
2017-08-07
(2017)甘2901民督41号
临夏市国土资源局与临夏市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督促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税稽罚﹝2025﹞4号
你单位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未计入账簿、未全额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698128.91元,抵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期末余额698128.91元;少缴土地增值税129475.11元,应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756987.76元,调减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810878.37元。经查阅比对你单位分项目销售统计表、开票汇总表及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你单位河州云府棚户区改造项目7套住宅(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995398.43元、802340.92元、785196.88元、825199.63元、989618.35元、935880.73元和764215.21元)和河州华府棚户区改造项目2套商铺(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827577.98元和831559.63元),合计9套开发产品2023年收讫房款并交房取得不含税收入7756987.76元未计入账簿,未做纳税申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616002.46元50%的罚款308001.25元。
308001.25元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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