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润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德举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MA325P0G0R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先锋农贸市场南区133#等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8
2019-11-11
(2019)闽0104民初6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福建永润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仓市监山处罚﹝2024﹞8号
2024年8月28日,我局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616103247298﹞和检验报告﹝No:﹝2024﹞皖检SH字第03673号﹞。2024年8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616103247298﹞和检验报告﹝No:﹝2024﹞皖检SH字第036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6月16日抽样当事人销售的PE保鲜膜﹝规格型号:长50米*宽30厘米*厚度0.01毫米,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2日,生产单位:邵武市万家美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气透过量偏差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依据《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PE保鲜膜的货值金额共计178.4元,进货价共计96元,违法所得82.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PE保鲜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积极实施产品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编码:FZ01ZJ-CF-3102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罚款89.2元;2、没收违法所得82.4元。
2024年8月28日,我局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616103247298﹞和检验报告﹝No:﹝2024﹞皖检SH字第03673号﹞。2024年8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616103247298﹞和检验报告﹝No:﹝2024﹞皖检SH字第036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6月16日抽样当事人销售的PE保鲜膜﹝规格型号:长50米*宽30厘米*厚度0.01毫米,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2日,生产单位:邵武市万家美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气透过量偏差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依据《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PE保鲜膜的货值金额共计178.4元,进货价共计96元,违法所得82.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PE保鲜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积极实施产品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编码:FZ01ZJ-CF-3102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罚款89.2元;2、没收违法所得8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一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9.20元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