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科默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小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MADH7TMH2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江西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十纺线以北2号12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5
(2025)川0107民初1543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四川金烽电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科默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产处罚﹝2024﹞5号
经查实:1.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2024年5月以来擅自购进二手共享电单车空车架、二手蓄电池及其他车辆零配件,通过该公司厂房内的喷漆、打磨等车间及流水生产线上的工人生产、组装电动自行车。从当事人开始营业至案发,共生产组装700辆电动自行车,通过查阅当事人的销售合同及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小华的询问,该批车完成了生产组装、调试且已交付。该批车为整车(带电池)销售700辆,销售单价为885元/辆(二手共享电单车单价540元/辆+星恒48V24A电池单价345元/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批车生产成本明细,每辆车生产成本为802元(二手共享电单车回收价340元/台+零配件、人工等成本计182元/辆+星恒48V24A电池成本价280元/组)。综上,当事人非法生产、出厂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19500元,成本共计561400元,违法所得58100元。 2.当事人买卖他人认证证书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与客户四川金烽电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二手电动车采购协议》,该协议显示采购产品为400台名为“小熊猫”的二手共享电动车,每台车的销售单价为1300元。经了解,客户要求该批车必须是全新的且一车配套一张合格证,因当事人不具备生产资质,无法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在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便联系江西小蓝车业有限公司购买了400份合格证(合格证包含车辆编码、电机编码和3C证书编号)。并通过该公司联系了扬中市兴禧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将车辆编码发给他并定做了400个全新的电动自行车车架。通过联系常州市贝子佳电机有限公司,将电机编码发给他并定做了400个全新的电机,再通过联系其他车辆零配件厂家采购生产电动自行车所需的全新零配件,待采购产品全部到货后,便根据车辆设计图纸开始自行开展组装、适配及调试工作。目前当事人与四川金烽电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该份采购协议已履行完毕,电动自行车已交付至客户。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批车《全部成本清单》,显示该批车的生产成本为1289元/台。综上,当事人买卖他人认证证书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非法生产、出厂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20000元,成本共计515600元,即违法所得为4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1、擅自非法生产、出厂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第十大类中55电动自行车(1119)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700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非法生产、出厂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19500元。2、购买他人合格证的行为,因合格证系根据他人认证资质生成,且合格证上含有3C认证编码,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版)》对该违法行为无裁量标准。3、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非法生产、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
619500.0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