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田坤农资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田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5MA411MKY6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虞城县刘集乡刘集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6〕19号
该批次涉案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09月份从一个下乡上门推销肥料的业务员那里购进的颗粒磷肥,由于当时刚好是用该肥料的季节就加上了业务员的联系方式13972095519,由业务员通过物流给当事人孙田坤发了10吨颗粒磷肥,该批产品的标识情况,产品名称:颗粒磷肥、生产日期2025年07月10日,规格型号:有效P2O5≥16.0%、中量元素(硫+钙+镁)≥20%、净含量50KG,生产单位:红河垄上春化肥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购进价1100元每吨(55元/袋),销售价60元/袋,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销售记录,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其他经营店铺销售该同规格型号颗粒磷肥价格与当事人叙述的价格情况属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所以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该批涉案产品已全部按合格品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已构成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违法行为,案情事实已调查清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14400元。
144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