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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英姐物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作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CJQRRG4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天山福冷库院内4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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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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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36号
经查,场内机动车辆(产品编号:220902003)系当事人的设备,当事人否认员工聂天训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操作上述设备从事运输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当事人未及时管理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车辆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车辆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涉案叉车设备代码:51104210032025073033,涉案叉车于2024年5月30日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5月;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无操作证驾驶场内机动车辆且未系安全带的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沙市区英姐物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002MACJQRRG4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代作英 经营场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天山福冷库院内4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3年5月16日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 登记机关: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我局特种设备股联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辖区开展叉车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场内机动车辆(产品编号:220902003)由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聂天训)在厂区内驾驶作业且未系安全带,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驾驶员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现场教育,现场消除了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派解俊、姚伟为本案办案人员,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场内机动车辆(产品编号:220902003)系当事人的设备,当事人否认员工聂天训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操作上述设备从事运输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当事人未及时管理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车辆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车辆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涉案叉车设备代码:51104210032025073033,涉案叉车于2024年5月30日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5月;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无操作证驾驶场内机动车辆且未系安全带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市监罚告(2026)13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员工在未取得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场内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其行为属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范》(TSG81-20 22)的相关要求:“5.1.4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当事人的员工未系安全带驾驶场内机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之规定,属于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驾驶该单位的场内机动车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之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员工未系安全带驾驶场内机动车辆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之规定;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如实交代其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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