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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门桂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3MA01LA755K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东路400号院2号楼16层2单元190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9
服务合同纠纷
孟格日乐吐
何**,北京宏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30
服务合同纠纷
孟格日乐吐
何俊华;北京宏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市监处罚﹝2025﹞173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7月9日,2020年9月14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记载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包括交通类别“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项目和环保类别“机动车尾气”项目,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等检验检测报告,系依法登记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 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当事人在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及尾气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400余份,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上述2400余份虚假检测报告均为赵某某(代办验车人员,负责为检测厂提供客源,有偿从事代办验车服务)及当事人的经理何某某(负责检测厂全面业务工作)、车间主任周某某(负责检测车间管理工作),在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过程中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因当事人和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31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以及赵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的罪名成立,并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何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当事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赵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虚假检测报告留档备查。
,决定处罚如下:取消当事人编号为200105340987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吊销许可证。
-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2
顺环罚字﹝2024﹞78号
2024年5月20日我局以非现场检查形式,通过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视频监控中发现,该单位于2024年5月11日检验通过的1台柴油车(车牌号码:京KFG205),在检验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该单位上述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24年5月11日对上述柴油车(车牌号码:京KFG205)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在上述车辆尾气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于2024年5月11日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捌万元整(¥8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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