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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卢市镇兵铁街华伟农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华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8XCEX3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卢市镇熊宋垸村4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3〕381号
经查,当事人自述2022年年底,一个自称是“库神”肥料生产厂家的销售人员贺永梅到当事人店里推销“库神”肥料,2023年2月左右贺永梅再次找当事人推销,当事人加了微信之后于2023年3月份订了10吨“库神”牌掺混肥料。收到订单后,厂家分两次为当事人送来同一批次的肥料,第一次送了5吨(送货时间当事人记不清),当事人按照3350元/吨(134/袋)价将10吨购货款33500元转账给贺永梅。2023年3月20日又送了4吨,还有1吨至今未送。2023年3月29日,本局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抽样时实际上“库神”牌掺混肥料为9吨,实际购货金额为30150元。2023年3月7日,天门一个叫许勇的农资经销商安排司机给当事人送了5吨同一批次的“楚风”牌掺混肥料,约定购货款16950元,也就是每吨肥料含运费是3390元(135元/袋)购货款当事人还没有给付,上述两种肥料的购货金额共计471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肥料没有索要供货商(厂家)的相关销售凭证和检验报告。 2023年3月29日上午,根据市局统一抽检计划安排,本局综合执法支队产品质量大队杨再军,卢市所阳德俊等人组成执法小组,会同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罗霄、王志栋,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肥料进行了随机抽样并送检,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库神”牌掺混肥料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30400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养分(N+P2O5+K2O)、有效五氧化二磷、氯化钾、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21633-2020及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楚风”牌掺混肥料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KW2023040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有效五氧化二磷项目不符合GB/T21633-2020及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5日,本局将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至2023年4月25日止,上述“库神”牌掺混肥料当事人以150元/袋价销售了28袋,销售金额4200元,获利448元。上述“楚风”牌掺混肥料当事人以150元/袋价销售了19袋,销售金额2850元,获利285元。上述两种肥料的销售金额共计7050元,获利733元。按照150元/袋的销售价格,上述“库神”牌掺混肥料的货值金额为33750元,“楚风”牌掺混肥料的货值金额为18750元,合计货值金额52500元。尚未销售的197袋“库神”牌掺混肥料本局予以扣押,106袋“楚风”牌掺混肥料因检测结果为有效五氧化二磷项目不符合GB/T21633-2020及产品明示要求,且磷含量相差不到1%,厂家主动对尚未销售的“楚风”牌掺混肥料予以召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197袋“库神”牌掺混肥料;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33元; 3、罚款18075元。
18075.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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