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易勇兵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勇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CQGE876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20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4〕28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类糕点)。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制作了“绿豆广式月饼”、“五仁广式月饼”各20斤在店内以13元/斤的价格散称销售。2023年9月21日,我局委托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制售的上述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0月13日检验机构出具的NO:XCJN20230577、NO:XCJN20230578二份《检验报告》均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 A.1对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查询脱氧乙酸功能为防腐剂)。2023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10月26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也未申请复检。截止案发,上述涉案食品已在送达《检验报告》前售罄,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5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裁量规则,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合并执行1052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