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金威世纪城商贸有限公司双子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红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91MA7YM4UTX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西街1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高市监处罚﹝2024﹞22号
1.经核查,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从长治市运江绿之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尖椒,进货未签订购货合同,该批次尖椒共购进10kg、销售10kg(包括抽样数量3.12kg),进货价格4元/千克、销售价格15.6元/千克、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156元。2.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尖椒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和该批次尖椒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2.免于其他处罚。
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12-27
2
长高市监处罚﹝2024﹞10号
1、经核查,当事人2024年5月8日从山西胃你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晋南炒琪(椒叶味),进货未签订购货合同,该批次晋南炒琪(椒叶味)共购进10袋,销售10袋(包括抽样8袋),进货价格6.5元/袋,销售价格13.8元/袋,货值金额138元,违法所得138元。当事人采购该批次晋南炒琪(椒叶味)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即生产商资质)和该批次晋南炒琪(椒叶味)成品检验报告单,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麻辣花生和原香花生的生产单位抚顺奇妙食品加工厂于2024年7月29日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根据2024年9月2日的复检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麻辣花生复检合格,该批次原香花生复检不合格:(1)检验报告(No:CMRCSYSc12024FJ15),产品名称:麻辣花生,商标:纯实,规格型号:248克/盒,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4月26日,委托单位名称:抚顺奇妙食品加工厂,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B1共1项,判定依据: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标准值:≤20,实测值:3.94,结论:符合;(2)检验报告(No:CMRCSYSc12024FJ16),产品名称:原香花生,商标:纯实,规格型号:248克/盒,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4月19日,委托单位名称:抚顺奇妙食品加工厂,检验项目:过氧化值共1项,判定依据: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值:≤0.50,实测值:0.71,结论:不符合。3、经核查,当事人2024年6月10日从长治市东方调味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原香花生,进货未签订购货合同,该批次原香花生共购进20盒、销售14盒(即抽样14盒),给供货方退回6盒,进货价格9.7元/盒,销售价格12.5元/盒,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175元。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原香花生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生产商资质和该批次原香花生出厂检验报告,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4、当事人在上述食品销售区域设有温湿度记录仪,并设置有温湿度记录表单,进行每日温湿度监测记录,建立有温湿度记录管理制度。
1.没收违法所得:313元;2.免于其他处罚。
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09-19
3
长高市监处罚﹝2024﹞2号
1.经核查,当事人从长治市运江绿之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进货未签订购货合同,该批次生姜共购进5kg、销售5kg(包括抽样数量3.1kg),进货价格14元/千克、销售价格17.6元/千克、货值金额88元,违法所得88元。2.当事人采购该批次生姜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和该批次生姜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登记表(编号:2024007)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张红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侯鹏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均在有效期内,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属我局管辖;3.2024年3月22日《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的事实;4.2024年3月2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山药购进销售等相关情况;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报告》(No.A2240025937115004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证明所抽检的生姜不合格,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6.紫坊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金威超市双子店小票(2024年2月29日)及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批次生姜的购进和销售数量、价格;7.该批次生姜供货商长治市运江绿之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南大堡蔬菜批发市场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当事人进货台账及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8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不适用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其他处罚。
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