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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鸿发美容美发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红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EAQYD5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容城镇玉沙大道2-11-1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3〕73号
经查明: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从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标称“叶舒”蓝朵纷彩染发膏100盒,在有效期限销售了85盒,剩下15盒超过有效期限的放在货架最下层;标识“贝诗专业色组”染剂是朋友给的,共三盒,截止案发,没有卖出去。上述两款产品只有标称“叶舒”蓝朵纷彩染发膏能够提供进货发票及供货方相关资质。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10300元。
10300.00元
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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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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