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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同智博国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永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8MA0LR5Q109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怡和天润园南区傅山园北街108号26幢1层商业1002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草坪处罚〔2024〕94号
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5日前往位于尖草坪区怡和天润园南区傅山园北街108号26幢一层1002号的太原市同智博国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2024年3月25日销售的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现场未能提供处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店进行检查,发现2024年4月7日销售的枸橼酸钾颗粒、三七伤药品、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未凭处方进行销售。经调查,该店一般会按照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制度销售处方药,顾客需要凭借医师开具的有效处方经本店执业药师审核无误后,然后经过调剂、复核,最后进行售卖发药;如果顾客没有处方,他们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系统为顾客提供线上开具处方的服务;最后,如执业药师不在岗,他们不会进行处方药的售卖。这几个药没处方是因为当时忙不过来疏忽了,是负责人管理不当造成的。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以后,仍然未改正,同样违法行为,仍然继续实施。
处以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0元。
5000.00元
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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