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台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祥达 | 注册资本:4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350242915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银泰城4幢三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6〕196号
当事人在网店销售“友耐桌下收纳柜”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情况下,宣传“友耐款 加厚材质 坚固耐用”“某山款 材质单薄容易变形”,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行为。当事人在销售通用款折叠收纳柜时,在产品名称中使用“儿童衣柜”“宝宝收纳储物柜子”等标签,属于虚假宣传之行为。
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虚假宣传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并及时整改,宣传期间累计销量较少,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行为,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款12000元。对当事人虚假宣传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款1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22000元。
22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