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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三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勇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MA397B7L5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科伦大道999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袁区市监公处罚﹝2024﹞5号
2024年4月16日,本局根据宜市市监竞争[2023]4号“做好医药领域腐败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袁区卫健字[2023]100号“袁州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对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三楼检验科有一台QMT8000免疫定量分析仪。上述医疗器械是由当事人免费提供的,医疗器械所使用的试剂耗材必须向当事人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涉嫌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交证据,依法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并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其违法所得24493.6元; 2、罚款5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74493.6元,上缴国库。
2024年4月16日,本局根据宜市市监竞争[2023]4号“做好医药领域腐败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袁区卫健字[2023]100号“袁州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对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三楼检验科有一台QMT8000免疫定量分析仪。上述医疗器械是由当事人免费提供的,医疗器械所使用的试剂耗材必须向当事人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涉嫌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交证据,依法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并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其违法所得24493.6元; 2、罚款5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74493.6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