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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轩豪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强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MA499PCT3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解放街道新沙路8-2号20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5〕2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6月27日开始,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解放街道新沙路8-2号208经营传媒公司。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与荆州青逸美医疗美容诊所、沙市区名韩医疗美容门诊部、沙市尊妃医疗美容诊所签订广告合同,在荆州市城区发布电梯广告,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与荆州青逸美医疗美容诊所签订的广告发布期限为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发布位置为荆州城区、广告形式为小区电梯广告,对外发布广告内容为:荆州青逸美植发专科(荆)医广【2024】第2-26-14号,假期哪里去?青逸美植发去!春季活动:FUE植发前1000单位仅1800元;疤痕种植 头顶加密 发际线种植 眉毛种植 不剃发植发。预约致电:18972372837,新店:沙市区白云路南湖颐景东门口。上述涉案违法医疗广告上架电梯广告数量100个,共计广告费5000元整,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15日撤除所有涉案违法医疗广告。 2.当事人与沙市区名韩医疗美容门诊部签订的广告发布期限为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发布位置为荆州城区、广告形式为小区电梯广告,对外发布广告内容为:名韩医疗整形(荆)医广【2024】第6-3-37号,“紧致抗衰女神专享”、女神必入卡1380元、驻颜逆龄新肌密、皮秒瓷肌娃娃/2次、光子嫩肤全模式/2次、润颜水光+润致元气针/各1支、黄极光舒敏护理+果酸焕肤全面部/3次、国产单部位除皱/2次、润百颜白紫玻尿酸/1次、嗨体1.5ml/1次、以上项目7选4,品牌玻尿酸3支/1999元、外科项目假体隆鼻/3880元起、提眉/1280元起、双眼皮/1980元起、皮肤半岛超声炮双V线/680元,预约有好礼:19071603044,北京中路华泰大厦4楼名韩医疗整形,广告投放热18972123333。上述涉案违法医疗广告上架电梯广告数量100个,共计广告费4000元整。 3.当事人与沙市尊妃医疗美容诊所签订的广告发布期限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发布位置为荆州区、沙市区,广告形式为小区电梯广告,对外发布广告内容为:尊妃医美三周年,诚招代理商小白可创业免费学医美,打造人人消费起的美丽无隐形消费,玻尿酸水光针/1次秒杀价¥99、筋膜提升术/1次秒杀价4999、光子嫩肤/1次秒杀价299、手臂环吸术/1次秒杀价5999、超声炮全脸/1次秒杀价899、腰腹环吸术/1次秒杀价6999、全脸除皱年卡/1次秒杀价999、大腿环吸术/1次秒杀价7999、双眼皮/提眉祛眼袋3选1秒杀价1299肋骨鼻综合/1次秒杀价¥9999、假体隆胸术/1次秒杀价14999,电话:0716-4118366,13508616121,地址:沙市洋码头文创园交通路1号A32栋,(荆)医广【2025】第4-10-29号。上述涉案违法医疗广告上架电梯广告数量92个,共计广告费3496元整。 上述三家医疗机构均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1.荆州青逸美医疗美容诊所在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审核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荆)医广【2025】第2-26-14号样件表内容为:“荆州青逸美医疗美容诊所,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解放街道白云路南湖颐景10栋1楼附17门面,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医学检验科,联系电话:18050575511,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荆)医广【2024】第2-26-14号”的内容,有效期壹年(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 2.沙市区名韩医疗美容门诊部在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审核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荆)医广【2024】第6-3-37号样件表内容为:“沙市区名韩医疗美容门诊部,地址:沙市区北京中路322号华泰大厦4楼,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医学检验科,联系电话:0716-8484168,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荆)医广【2024】第6-3-37号”的内容,有效期壹年(自2024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3.沙市尊妃医疗美容诊所在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审核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荆)医广【2025】第4-10-29号样件表内容为:“沙市尊妃医疗美容诊所,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医学检验科,所有制形式:私人,电话:0716-4118366,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沙市洋码头文创园交通路1号A32栋;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荆)医广【2025】第4-10-29号”的内容, 有效期壹年(自2025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 2025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为上述三家广告主发布医疗广告,且其广告内容均与医疗审查证明样件不一致。当事人为上述三家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292个,合计收取广告费用共计12496元。目前,当事人已对违法的医疗广告进...[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理应责令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在第一时间撤除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496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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