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卡玛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嘉彤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03357004399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沈阳市大东区高官台街56号1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大市监地吊处罚{2024}455-461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该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上述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沈阳卡玛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营业执照。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三、是否宽大处理 :否。
0.00元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