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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鸿发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大兵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MA491XJ41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凤仪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3﹞86号
经查证,上述7个规格为50kg的气瓶系恒安公司2023年6月30日配送至华星公司,均为当事人充装。其中编号为050010406、003029387的2个气瓶,瓶身贴有当事人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编号为050010406的气瓶末次充装日期为2022年12月28日,编号为003029387的气瓶末次充装日期为2023年1月15日,2个气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因此这2个气瓶是在检验有效期内进行充装的。编号为1575、033078、010201、0050111的4个气瓶瓶身均无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在2023年3月或4月已检验;1个气瓶有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但通过手机扫码不能识别,其二维码为:9010020465。从当事人提供的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上看,编号为1575、033078、0050111的3个无二维码的气瓶是在2023年4月份充装的,通过气瓶手柄上的瓶号进一步确认(已用红色横线标记),另1个无二维码的钢瓶和1个有二维码但不能识别的气瓶在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上没有记录。当事人在明知上述气瓶无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不能通过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充装的情况下,采取应急充装的方式对该5个气瓶进行了充装。另查证,2023年9月4日恒安气体公司配送给华扬玻璃公司的编号为0040203、010385、040367的3个50kg规格的液化石油气瓶,瓶身均无电子识读标志(二维码),其中编号为0040203的气瓶在2023年4月已检验,编号为010385、040367的2只气瓶在2023年3月已检验,上述3个气瓶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通过应急充装的方式充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0元。
150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2
秭城罚决字﹝2023﹞第2005号
于2021年6月起在秭归县两河口镇实施了向他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元;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秭归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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