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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万兴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谊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7G369F7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朝阳嘉园4组团3幢1402室(仅限办公使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8
(2024)浙0304民初230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永嘉万兴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博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12号
当事人永嘉万兴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七都大桥北汊桥工程项目部东部实施了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2、警告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
42000.00元
永嘉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5-09
2
温龙状办罚决字﹝2023﹞第000077号
2023年3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温州大道御史桥路段实施了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4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3月30日10时15分,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K9767重型自卸货车从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码头卸载完矿渣,未将车轮清洗干净直接上路出现车轮带泥运行,污染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温州大道御史桥路段的路面,污染路面长16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情况;3、行驶证复印件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车辆的情况和驾驶员的信息;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车辆先行登记保存及处理情况;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牌照浙CK9767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污染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温州大道御史桥路段路面的现场情况;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牌照浙CK9767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事实;7、现场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2023年4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状办罚告字〔2023〕第00007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温州大道御史桥路段有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已整改完毕。本年度当事人2023年3月30日就该案由被状元街道办事处处罚过1次。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温州大道属于主要街道。现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六点第(一)项及附件(一、市容环卫,序号62关于“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85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统一支付平台,账号:2010*********100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已整改完毕。本年度当事人2023年3月30日就该案由被状元街道办事处处罚过1次,案号为:温龙状办[2023]第000076号。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850.00)
85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
2023-04-17
3
温龙状办罚决字﹝2023﹞第000076号
2023年3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温州大道御史桥路段实施了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4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3月30日9时50分,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K7169重型自卸货车从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码头卸载完矿渣空车开出来,未将车轮清洗干净出现车轮带泥运行,污染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温州大道御史桥路段路面,污染路面长18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情况;3、行驶证复印件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车辆的情况和驾驶员的信息;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车辆先行保存登记及处理情况;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牌照浙CK7169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污染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温州大道御史桥路段路面的现场情况;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牌照浙CK7169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事实;7、现场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2023年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状办罚告字〔2023〕第00007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立即接受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温州大道御史桥路段有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已整改完毕,本自然年度内未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温州大道属于主要街道。现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附件(一、市容环卫,序号62关于“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统一支付平台,账号:2010*********100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已整改完毕,本自然年度内未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75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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