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宏全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武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1MA75KEBM1J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桥头镇园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大市监处罚〔2025〕46号
调查查明:当事人大通宏全商行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24日在店内从事售卖烟草制品经营活动。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大通县烟草局协查通知,立即前往投资人经营的字号名称为“大通宏全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自认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在酒品展示区互助神仙酿下面货架发现售卖的烟草制品,其中包括娇子牌香烟共计20包,零售价:7元/包;芙蓉王7包,零售价:25元/包;兰州硬兰4包,零售价:7元/包;黄鹤楼2包:零售价:16元/包;白沙烟6包,零售价:11元/包;延安软2包,零售价:8元/包.宏全商行负责人对现场检查内容无异议。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自2025年8月从其他超市采购烟草制品,并在宏全进行销售,截止9月24日共销售芙蓉王3包、兰州硬6包、黄鹤楼8包、白沙烟4包、延安软8包,共计违法经营总额3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资格、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
2.经营者邢武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情况及投资人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3.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四张,主要证明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现场经营情况、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全力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情况等。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1.2由当事人提供并确认,证据3.4由执法人员提取。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3元(大写:叁佰伍拾叁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6元(大写:壹佰零陆元整);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459元整(大写:肆佰伍拾玖元整)。
106.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