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奥众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贺帅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2MA759XJX4D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68号14号楼3-4层68-2268号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东市监处罚〔2025〕10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通过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标有“BMW”和的商品若干,截止4月27日现场检查时查获外包装标注有“BMW”和的13717601868号空气格81个、64119237555号空调格(空调滤芯)57个、11428575211号机油格99个、34116777772号刹车片33副(4片/副)、83192467486号发动机冷却液(防冻液)16瓶(1.5L/瓶)、12120039664火花塞12个。上述产品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宝马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提供了上门推销人员出具的进货票据,显示当事人2024年11月7日从北京华宝行汽配处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13717601868号空气格100个、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64119237555号空调格(空调滤芯)100个、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11428575211号机油格100个,2024年12月2日从广州启明行汽配处以220元/副的价格购进34116777772号刹车片40副(4片/副),2024年12月1日从北京金鼎恒发贸易有限公司处以30元/瓶的价格购进83192467486号发动机冷却液(防冻液)20瓶(1.5L/瓶)、以48元/个的价格购进12120039664火花塞20个。截止查获时,当事人以30元/个的价格售出13717601868号空气格(空调滤芯)19个,以30元/个的价格售出64119237555号空调格43个,以30元/个的价格售出11428575211号机油格1个,以250元/副的价格售出34116777772号刹车片7副(4片/副),以36元/瓶的价格售出83192467486号发动机冷却液(防冻液)4瓶(1.5L/瓶)、以55元/个的价格售出12120039664火花塞8个。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所述及现场货架标价签所示价格计算得出,上述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0820元。
“宝马”图形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宝马股份公司,注册人地址:德国慕尼黑80809,佩秋林格130号。注册号15403775,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7类)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轮胎成型机;玻璃切割机;汽轮机;内燃机点火装置;汽化器;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涂漆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汽车油泵;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压缩机(机器);液压滤油器;车辆轴承;机器转动带;电焊机(截止)。
注册日期:2015年11月07日 有效期至 2025年11月06日
“BMW”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宝马股份公司,注册地址:德国慕尼黑80809,佩秋林格130号。注册号14028975,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2类):气囊(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空气格共计81个、空调格57个、机油格99个、刹车片33副、发动机冷却液16瓶、火花塞12个。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