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羿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3333082083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路(银合酒店五楼5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3
(2025)新4223民初1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2
2025-05-07
(2025)新2327民初8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利通物流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8
(2025)新2327民初8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利通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
2025-03-21
(2025)新2327民初8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利通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8
2021-09-15
(2021)新23民终19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23
2021-06-24
(2021)新4223民初16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黄**与满**、沙湾县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塔沙交执运政(2025)0017号
2025年3月21日,沙湾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G63875号车于2024年7月3日因车辆超限运输被石河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该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总数3辆,违法超限车辆占企业车辆总数的33.3%,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24年6月30日至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取相关资料等,认定当事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给予责令停产停业五日的行政处罚
0.00元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14
2
新塔沙交执运政〔2025〕0006号
2025年1月6日17时,我局执法人员刘亚、热依汗古丽·买买提在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刘本科作为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涉嫌未取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经查,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现有车辆3辆(其中2辆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重型自卸货车)。涉嫌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执法人员提取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资料予以佐证证实。当事人2025年1月22日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于2025年1月23日提出申述申辩:1、我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刘本科于2023年8月、10月分别参加考核培训进行了考核,考核不通过,刘本科因年龄问题接受知识能力有限;2、我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刘本科现已备战再次考核,有信心下次考核中考核通过;3、我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刘本科如若再后续考核中,仍然考核成绩不理想,我公司会考虑更换我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我单位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望贵局能酌情考虑,减免罚款。经执法人员对该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沙湾市文新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刘本科至今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明,其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8
3
塔税稽稽罚(2024)30号
你单位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2017年至2021年与奎屯锦疆热电有限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苏热电分公司等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发生煤炭购销及运输业务,运输业务主要委托个体车辆完成,但因个体车辆只干活不提供发票,故你单位未取得运费方面的发票。2017年,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物资)业务员李荣联系你单位,表示可以开具汽油、柴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在没有与生隆达物资、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17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取得生隆达物资、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16份,金额合计30,523,831.22元,税额合计4,098,290.78元,价税合计34,622,122.00元。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向生隆达物资、生隆达加油站共支付34,622,122.00元(生隆达物资和生隆达加油站为同一虚开团伙控制的企业),经过几次资金周转,生隆达物资、生隆达加油站通过李荣、李俊、李斌、陆小燕等四人银行卡将资金回流至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宋文刚个人银行卡,回流金额合计31,856,100.00元。 上述3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均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相关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151602.73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11-15
4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3〕0104号
2023年9月17日11时50分,沙湾市文新佳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平持新G63875(黄底黑字)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年度审验业务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实际检测和评定时间是2023年3月9日,逾期未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17
5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3〕0105号
2023年9月17日12时42分,沙湾市文新佳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平持新G62199(黄底黑字)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年度审验业务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实际检测和评定时间是2023年3月9日,逾期未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