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首源石化有限公司梅田湖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晓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7GPKXU0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久合垸乡獾皮湖村二组(梅江公路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44号
经查实,当事人石首市首源石化有限公司梅田湖加油站自2023年底开业经营,配备2台加油机共8支加油枪,加油枪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0日现场核查发现,该加油站2号枪、4号枪、6号枪超出检定有效期后未再申请强制检定;其中2号枪、6号枪已报停并已遮挡显示面板,4号加油枪在未检定期间持续对外开展柴油贸易结算,直至2026年6月30日仍在营业使用,该未检定4号加油枪2023年加油油量:1385.31升、金额;5957.57元;2024年加油油量:10109.96 升、金额;69738.68元;2025 年加油油量:23793.09 升、金额;140641.20 元;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 日加油量:17588.85 升、金额:115566.55元;从2023年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加油枪共计加油总油量 52877.21升,总金额 331904元。当事人未对上述未检定加油枪开展自检校准,亦不存在私自改装、拆卸计量装置行为,目前该加油站已知晓违法事实,目前已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加油枪。...[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