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峰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爱群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1GBP6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黄金大道西段55号(江汉平原农产品大市场6栋B147-15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34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花费六万元在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台,叉车信息为:型号:CPC;配置号:30-Q9K;额定起重量:300kg;产品编号:020308G9004;自重:4490kg;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18201807978;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然后将该叉车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用于搬运货物。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叉车一直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操作人员刘青城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资料,叉车操作人员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03-375号)文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该叉车正在使用,该叉车未经检验,也未办理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同时该叉车操作人员刘青城仍然未办理叉车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仙桃市监特令〔2026〕第0067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同时依法对该叉车进行现场封存,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强制〔2026〕03-08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以及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是因为当事人叉车一直未经检验,导致无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这一项择一择重给予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