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亮 | 注册资本:155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7034143223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庆路528号17幢甲号1层10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6
(2026)沪01民终286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12
(2025)沪0115民初10109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4-06-03
(2024)沪0114民初9719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上海壹块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8
(2023)沪0115民初92743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安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19-03-25
(2019)沪0114民初1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红星胶丸有限公司
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6
2019-02-22
(2019)沪0114民初1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红星胶丸有限公司
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01
2019-01-22
(2019)沪0114民初1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红星胶丸有限公司与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8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01
2019-05-13
(2019)沪0114民初121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红星胶丸有限公司与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1-07
2018-09-28
(2018)沪0115民初28642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红星胶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4﹞第152023002856号
经查,当事人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瑞庆路528号10幢甲的生产场所内,受上海壹块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蛹虫草植物硒片产品时,由于在中间品检测中发现微生物超标,为避免损失,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在包装后分三批次进行了辐照。自2023年2月至3月期间,当事人生产涉案蛹虫草植物硒片产品共计4批次5238瓶(365粒/瓶),其中生产日期20230207共计1324瓶、生产日期20230217共计1287瓶、生产日期20230301共计1312瓶、生产日期20230307共计1315瓶。代加工费为0.03元/粒,装瓶费为1元/瓶,装箱费为1元/箱,收取代加工费用即货值金额共计65800元,获违法所得65800元。4批次产品除每批次留存4瓶外,其余产品均已发货至上海壹块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尚未对外销售,也未在收到当事人召回通知后退回;留存的16瓶中,本局抽样用8瓶(每批次2瓶),目前尚有库存8瓶。
没收违法所得65800元;罚款263200元
2632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2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2856号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瑞庆路528号10幢甲的生产场所内,受上海壹块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蛹虫草植物硒片产品时,由于在中间品检测中发现微生物超标,为避免损失,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在包装后分三批次进行了辐照。根据GB185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中3.5的规定“辐照食品种类应在GB14891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对其他食品进行辐照处理。”,当事人生产的蛹虫草植物硒片属于糖果制品,经查询GB14891系列标准,未查见糖果制品属于辐照食品种类范围内,因此不允许进行辐照。自2023年2月至3月期间,当事人生产涉案蛹虫草植物硒片产品共计4批次5238瓶(365粒/瓶),其中生产日期20230207共计1324瓶、生产日期20230217共计1287瓶、生产日期20230301共计1312瓶、生产日期20230307共计1315瓶。代加工费为0.03元/粒,装瓶费为1元/瓶,装箱费为1元/箱,收取代加工费用即货值金额共计65800元,获违法所得65800元。4批次产品除每批次留存4瓶外,其余产品均已发货至上海壹块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尚未对外销售,也未在收到当事人召回通知后退回;留存的16瓶中,本局抽样用8瓶(每批次2瓶),目前尚有库存8瓶。
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6.580000万元,罚款26.320000万元
263200.00元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