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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谷稻鱼粉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祥勇注册资本:6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4HY37B8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长江广场A座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107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后厨冰柜内存在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库房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拒不改正“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后厨冰柜内存在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库房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罚款500元。
50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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