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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妍色工作室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明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2MA70JA4W8M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东三角地市政公司商住楼8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泉县市场监管局市监处罚〔2024〕74号
该店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该店展示柜中染发膏存放区有:怡美姿国际染发膏1号剂,净含量90G,国妆特字G20191064,6支,限用日期20240222;怡美姿国际染发膏1号剂,净含量100G,国妆特字G20140957,1支,限用日期20211106;在该店剪发区操作台上发现有吹风亮发膜1瓶,已开封使用剩余约为1/7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172,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YK2021012201,2024/01/21;。上述化妆品截止检查当日,已经超过限用日期。染发膏进货价7元/支,吹风亮发膜为供货商赠送。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进货台账。经计算,7*7=49,货值金额共计49元,因染发膏是和显色剂调配之后用来给顾客染头发,吹风亮发膜是在给顾客吹头发时使用,均不直接对外销售也没有单独进行收费,故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1号剂7盒,吹风亮发膜1瓶; 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2
石市监处罚〔2024〕74号
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1号剂7盒,吹风亮发膜1瓶;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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