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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郭进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EGGH57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区1号厂房1楼美之鲜生鲜市场水产区1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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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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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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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4〕43号
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20日经核准注册登记,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区1号厂房1楼从事水产品零售,在饿了么平台的店铺名称为“朝颜水产”。 又查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饿了么平台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检验报告》(No:2023CJ07326)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鲜活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80×103;甲氧苄啶,ug/kg标准指标:≤50,实测值:172,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3CJ07310)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35,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现场检查当事人“饿了么”平台销售记录,从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水产品1单,为2023年10月24日抽检单位购买,用于监督抽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抽检中出现的兽药或相关产品,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从未添加过被检测出兽药或相关产品,可以排除当事人非法添加兽药或相关产品。 又查明,当事人日常从白沙洲大市场购进水产品。涉案鲜活黄鳝是2023年10月16日凌晨从白沙洲水产批发市场吴氏水产处购进,当天购进鲜活黄鳝数量为8.7斤,购进价格为34元/斤,通过微信扫码支付296元(已提供微信转账截图),在饿了么平台的销售价格为45.8元/斤,平台销售6斤为抽检单位购买,销售金额为274.8元,平台优惠及扣除服务费后,该笔订单实际销售额为259.43元;剩余2.7斤销售给市场内零散顾客,销售价格为38元/斤,销售金额为102.6元。涉案批次的鲜活黄鳝总计销售额为362.03元。涉案牛蛙是2023年10月18日凌晨从白沙洲水产批发市场李氏水产处购进,当天购进牛蛙数量为10斤,购进价格为5.8元/斤,通过微信扫码支付58元(已提供微信转账截图),在饿了么平台的销售价格为13元/斤,平台销售6斤为抽检单位购买,销售金额为78元,平台优惠及扣除服务费后,该笔订单实际销售额为73.65元;剩余4斤销售给市场内零散顾客,销售价格为8元/斤,销售金额为32元。涉案批次的牛蛙总计销售额为105.65元。涉案水产品的销售总额为467.68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仅提供了牛蛙供货商李氏水产的营业执照、两种涉案水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付款截图,不能提供鲜活鳝鱼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两个水产品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又查明,当事人门店已零散销售的牛蛙和鲜活鳝鱼,无法查询到购买人信息,当事人已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声明,目前没有顾客前来办理退换货手续。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提交了《情况说明》。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鲜活黄鳝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有法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2.03元;2.处以罚款5,000元。 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有法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5.65元;2.处以罚款1万元。 针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467.68元;3. 处以罚款15,000元,罚没合计15,467.68元。
15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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