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蓬莱安和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海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4MA3RUWJ418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紫荆山街道南关路1号附9号学府上城1-108号门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烟蓬市监处罚〔2026〕737号
2026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信,举报人反映在金康大药房购买到涉嫌无证生产的鼻炎药,经与举报人沟通,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人在微信上的宣传视频,视频显示卖鼻炎药的人自称是金康大药房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自称该鼻炎药是自己加工制作的。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蓬莱安和堂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表示被举报人的微信是该店工作人员赵伟的微信。赵伟表示举报内容属实,被举报的产品为鼻通保健液,是河南润灵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评审号:豫中医促会标[2025]448号,该产品不是药品,并现场提供了该产品的外包装照片、购进票据、检验报告书、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7月30日,对赵伟进行了调查询问,赵伟表示,自己为了挣钱,私自将鼻通保健液的外包装撕掉,在微信中向举报人宣传是自己加工制作的治疗鼻炎的药品。该产品的进价是149元/盒(两支),在网上销售了1盒(两支),售价是248元。目前已经与举报人达成和解。7月3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烟蓬市监责改〔2026〕16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将鼻通保健液的外包装去掉,在微信中宣传该产品是自己加工制作的鼻炎药向举报人出售,该案的违法所得为248元。
1.没收违法所得248元;2.罚款744元(3倍);上述罚没款合计992元。
744.00元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