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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鑫汇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有福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MA6DXG7T5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龙山大道嘉和城市风景A单元七楼三十二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质罚﹝2023﹞6号
当事人在2023年6月12日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在用的2#、3#、4#、5#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时,只有徐瑞雨一名持证维保人员开展电梯维保工作,且维保人员徐瑞雨在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在用的4#、5#电梯进行维保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附件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要求对“底坑环境、底坑停止装置”项目开展半月维护保养工作。 当事人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约定的上述4#、5#电梯收费为450元/台/月,当事人每月开展两次维护保养,故单次对上述电梯开展维保费用为225元/台/次,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4#、5#电梯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所得为450元。 另查实: 当事人在本局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在用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后,于2023年6月26日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在用的4台电梯重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组织维保人员对《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重新学习,同时要求维保人员在电梯维保过程中要对各项目维保过程拍照上传微信群进行审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 贵州鑫汇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被调查人合法性。 证据组二: 《电梯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2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电梯经检验合格及当事人受委托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组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刻录光盘2张、贵州鑫汇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事实。 证据组四、《关于黔南州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组织对维保项目不全的电梯开展维保、并组织人员学习的事实。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2
独市监处罚﹝2023﹞0166号
经查:独山县福林铭城小区的物业公司为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分公司,当事人与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分公司签有一份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0101,日常维护保养期限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涉及电梯共13台,分别是B区1号楼3台、2号楼4台,3号楼2台、4号楼2台、5号楼2台。 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独山县井城街道的福林铭城小区5号楼的1号、2号电梯进行监督检查。 一、5号楼2号电梯因故障暂停使用,1号电梯处于通电运行状态,物业公司电梯安全管理员陆应书陪同执法人员检查福林铭城5号楼1号电梯轿顶风扇工作情况,风扇为停止工作状态。 二、通过查看5号楼1号电梯的《维修记录单》,该台电梯轿厢内风扇已坏的情况已于2023年2月19日报该小区物业进行维修,据查该台电梯轿厢内风扇从损坏后到执法人员检查时未进行过维修。 三、通过查看5号楼1号电梯的《电梯维护保养职业记录》,1号电梯2023年2月19日电梯半月维修保养工作记录的第16项“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的“保养前”“保养后”栏填写了“风扇已坏”字样,之后2023年3月6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19日、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19日的电梯半月维修保养工作记录及2023年3月21日的电梯第一季度维修保养工作记录的第16项“保养前”“保养后”栏均填写为“√”。《电梯维护保养职业记录》上载明,维保情况工作记录填写:符合正常的打“√”、将要调试、更换、润滑及清洁的打“△”、需要维修或大修的打“×”;已进行了维修、更换、润滑及清洁的打“o”、不适用或者无此项的打“/”。该《电梯维护保养职业记录》与实际维保项目不符。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职业记录》、现场实际检查情况,证实当事人对上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时,存在维保记录与实际维保情况不一致和编造、虚假填写维保记录的违法行为。经与当事人和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分公司核实,物业公司未支付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电梯维保费,当事人无违法获利。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笔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维保的事实; 3、对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分公司电梯安全管理员陆应书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维保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地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5、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分公司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职业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虚假维保的事实; 6、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分公司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福林铭城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维修记录单》复印件1份,证明该小区5号楼1号电梯轿厢内风扇已于2023年2月19日已损坏; 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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